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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     来源:     点击:

 

1.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指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 什么人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出现以下情况的学生不能申请代偿: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2)毕业后到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不含3年)以下的学生;

(3)非应届毕业生;

 

3. 西部包括哪些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 哪些算做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研究生毕业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6.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或代偿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或交通银行办理的储蓄卡复印件(保证该卡3年内可有效使用,申请成功且代偿金下拨后,学校直接将相应代偿金转至该卡);

5、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同时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无需报送申请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后于年底第二批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年底前将申请材料作为第二批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按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

 

    7.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如何发放与使用?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分别按照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给付,3年代偿完毕。

 

8. 获得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还需要做些什么?

已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9. 如果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未满3年,应如何办理相应手续?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10. 违约如何处理?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定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除终止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学生返还其已受资助的资金外,其不良信用将在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在案。

 

11. 学生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弄虚作假如何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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